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市级重点稽查对象随机抽查工作的方案
发布时间:2021-12-27 14:4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省局要求及市局工作需要,为做好税务稽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市局稽查局拟在市级重点稽查对象名录库中对采矿业、制造业、房地产业、服务业随机定向抽查18户企业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抽查对象
本次抽查对象为市级重点稽查对象名录库采矿业、制造业、房地产业、服务业中随机定向抽取的18户企业。
(二)检查年度
检查年度原则上为2019年1月至2021年11月,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可扩展检查所属期。上级另有安排的,按照上级部署进行。
(三)检查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要求,采取企业自查和税务机关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二、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3月15日)
执法检查人员辅导企业开展自查工作,制作和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自查内容、期限、联系人等,同时协助企业参考《税务总局重点稽查对象通用自查(检查)提纲》和相关指导意见,在自查期限内进行全面、彻底自查。执法检查人员在自查工作中要深入了解企业内部架构、经营模式、核算方式和财务数据,认真分析企业可能存在的涉税疑点,为选定和上报重点检查企业建议名单做好准备。
企业对自查发现的应缴未缴税款、滞纳金,制作自查报告并填写《随机抽查对象自行补税明细表》。执法检查人员通过金三系统中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自查补税功能录入并指导企业办理税款入库,于3月15日前收取企业的自查报告、《随机抽查对象自行补税明细表》(上述两项电子版和纸质版均需收取)和补缴税收款项的完税凭证复印件。补缴税款数额较大的(单个涉税事项需要补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及时向市局稽查局报告。
执法检查人员于2022年3月20日前将企业自查工作报告、《随机抽查对象自行补税明细表》、补缴税款完税凭证复印件、分析评估结果的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市局稽查局。
(二)确定重点检查对象(2022年3月21日至3月30日)
市局稽查局召开稽查案源管理集体审议会议,选取重点检查对象进行立案检查,选取比例不低于自查企业的20%,选取依据为企业自查报告、《随机抽查对象自行补税明细表》、补缴税款完税凭证复印件、分析评估结果、集体审议。
(三)重点检查阶段(2022年4月1日至5月31日)
执法检查人员按照下发的重点检查企业名单,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下户开展立案检查工作。
(四)总结阶段(2022年6月1日至6月30日)
执法检查人员应尽量在6月30日前完成检查、审理、执行等相关工作,并对随机抽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于7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至市局稽查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市局成立市级重点稽查对象随机抽查工作领导小组,市局分管稽查的副局长任组长,稽查局、第一稽查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局稽查局分管选案的副局长负责牵头稽查局、第一稽查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的推进和落实。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进行集体研究和决定。稽查局要对这批案源实施项目制管理,明确每起案件的责任领导及责任人,建立案件管理台账,实施主查负责制,确保案源落实,任务落地,责任到人。
(二)程序到位,确保实效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的要求扎实做好双随机抽查工作,依法稽查,按时结案。
(三)强化效率,细化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检查工作并报送报表、报告等有关资料。要加强责任心教育,防止自查走过场,不深入细致,对企业内部架构、经营模式、核算方式和财务数据了解不够,导致确定重点检查名单时靶向性不强;重点检查不能按时完成或检查不够深入彻底,导致检查没有成果或成果甚微;资料报送质量不高,前后逻辑性不强,数据和查处事实随意变动增减。
(四)严守纪律,依法查处
参与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信息上报、保密制度等工作纪律,对泄密造成工作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其他事项
(一)下载和报送路径
爱数/娄底市税务全省共享/市局稽查局/选案组/2021年度双随机选案工作。
(二)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市局稽查局:段曙峰,18573801669。
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