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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对关于调整衡阳市租赁税建议的答复

09-29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对关于调整衡阳市租赁税建议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

2018.9.17

     刘春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衡阳市租赁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房屋租赁税负的现行政策

       我市房屋出租主要涉及的税(费)种有:增值税(1.5%、5%),城建税(增值税的7%)、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的3%)、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的2%)、房产税(4%、12%)、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印花税(0.1%)、水利基金(0.06%)等。其计算过程较为复杂,根据房屋性质的不同和租金高低的差异,税负区间大约为住房0-13.84%、非住房12.16%-31.76%。税负水平与周边地市基本相同。以上税率均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及湖南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市税务局并未出台相关提高房屋租赁税负的文件和措施。

       目前纳税人反应较强烈的是其中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认为税负偏高。主要原因是:2015年6月19日前,湖南省对房屋租赁市场税收实行综合征收率政策,对个人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率较低(1%、2%)。2015年6月19日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督查要求,湖南省废止了这一方式,要求“个人房屋出租不再实行综合征收率的征收办法,相关政策按国家现行政策执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5]12号)。而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个人房屋出租个人所得税税率为应纳税所得额的10%(住房)或20%(非住房),相比湖南省原来的政策,税负确有一定的提高,但全省的执行标准是统一的。

       市税务局作为基层税务机关,在税收政策上主要以执行为主,制定政策的权限有限。您的关于适当降低房屋租赁税负的建议,我们将积极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

       二、我市房屋租赁税收的征收管理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衡阳市住房租赁市场,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国家规定扣除相关费用。

       房屋租赁市场的税收征管一直是税务部门征管的难点之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市税务局一直非常重视,也进行过很多探索,如借助街道办事处的渠道采集租赁信息,或委托综治办进行征收等,这些举措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因房屋租赁市场点多面广、隐蔽性强的特点,一些关键因素仍未得到有效解决,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年初原省地税局专门下发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房屋出租税收管理的通知》(湘地税函[2018]1号)文件,在规范政策执行、扩宽征管方式、加强信息采集、强化部门协作等七个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目前市税务局正在跟进落实和进一步细化当中。对于您建议中反应的税负转嫁、申报不实、逃避备案等情况,市税务局将加大调研力度,完善征管制度,确保税收政策准确落实、公平公正。

       另外,您提到的关于“充分利用大数据资源多部门联合的优势,加大征收覆盖面”的建议,切中要害,非常有价值,也是税务部门的努力方向之一。但目前实现政府各职能部门信息共享仍有诸多技术壁垒和制度壁垒,难度不小。市住建局正在拟建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推行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引导社会各类房屋租赁网络平台接入。市税务局也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加强部门沟通协调,深化协税护税机制,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信用评价、绩效考核”的工作体系,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税格局。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市税务局将以十九大精神为引领,不忘初心,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汇聚国家财力,服务地方经济!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

       201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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