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东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关于海东创军建材经销部的税务处理决定
发布时间: 2022-01-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东税稽处〔2021〕17号
海东创军建材经销部(纳税人识别号:91630200MABJ9C7HXP):
我单位于2021年10月26日起对你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虚假注册经营地址。
(二)你单位在无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虚构资金流、货物流、合同等。
(三)你单位在无真实业务发生,无货物流的情况下向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5份(发票代码063001600311, 发票号码14878058-14878082),价税合计2,413,295.00元;向青海如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9份(发票代码063001600311,发票号码14879963-14879981,其中红冲8份),价税合计853,000.00元。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单位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之规定,决定移送海东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东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东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东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关于海东启顺建材经销部的税务处理决定
发布时间: 2022-01-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东税稽处〔2021〕14号
海东启顺建材经销部(纳税人识别号:91630200MABJ9FRM6G):
我单位于2021年10月26日起对你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虚假注册经营地址。
(二)你单位在无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虚构资金流、货物流、合同等。
(三)你单位在无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虚构资金流、货物流、合同等,向陕西耀锦净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北京中科沃德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开具发票48份,价税合计2,885,920.00元。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之规定,决定移送海东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东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东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东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关于海东诺朗工程服务部的税务处理决定
发布时间: 2022-01-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东税稽处〔2021〕15号
海东诺朗工程服务部(纳税人识别号:91630200MABJ97AC42):
我单位于2021年10月26日起对你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在无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虚构资金流等。
(二)你单位在无真实业务发生,虚构资金流的情况下向青海万超商贸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9份(发票号码 14879988-14879996) ,金额为741,500.00元。当期无购进发票。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单位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之规定,决定移送海东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东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东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