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关于向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08 09:10 来源 : 奉贤区税务局
文号:沪奉税公〔2021〕27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
发文日期:2021-12-01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送达公告
沪奉税公〔2021〕27号
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文书文号及内容详见附件)。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已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决定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奉税罚〔2021〕185号
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W82DXA)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 )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核实,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收取杭州***服饰有限公司采购合同货款24510400.00元(2020年4月22390400.00元,2020年5月2120000.00元),2020年9月17日开具了2309600.00元增值税专票发票给杭州***服饰有限公司,尚有22200800.00元未开具,未申报纳税。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情况说明,银行流水,自述材料,发票,合同,报关单。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决定处增值税罚款1199632.47元、城建税罚款11996.33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211,628.8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