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税二稽罚〔2021〕42号
成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0***7X0):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号 )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编造虚假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造成少缴纳增值税73443.10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等证据为证。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风险核查报告等资料。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武侯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