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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税函[1997]354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开元轮胎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磨损费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09-29 皖国税函[1997]354号 我要评论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开元轮胎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磨损费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1997]354号

全文有效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徽开元轮胎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磨损费征免税问题的请示》(合国税发[1997]196号)收悉。安徽开元轮胎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汽车轮胎,因生产过程及使用方法上的问题,导致轮胎中早期损坏,该公司都予以调换或退赔,并收取一定磨损费。对此如何征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如下:

  1、安徽开元轮胎有限责任公司调换的汽车轮胎,属以旧换新,应按公司销售的同类新汽车轮胎销售价格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购买方因汽车轮胎质量问题,安徽开元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予以退赔,并取得购买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销售折让及退货证明单》的,其退赔金额允许冲减销售收入,否则不得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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