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安徽  >  皖国税函[1997]341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收购粗品肝素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1997]341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收购粗品肝素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09-29 皖国税函[1997]341号 我要评论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收购粗品肝素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1997]341号

全文有效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合肥南方畜制品厂收购粗品肝素进项税加何抵扣的请示》(合国税发[1997]175号)悉。粗品肝素是个体工商户等对肠粘膜经过酸碱处理、烘干等加工提取的产品,不属于"农业产品"范围,因此,企业购进粗品肝素不能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批复。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