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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税发[1997]185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09-29 皖国税发[1997]185号 我要评论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7]185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最近,省局组织力量对省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结算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表明,现行供电环节的增值税预征率偏高,造成在省电力公司结算时出现了税款倒挂的问题。为了合理调整发、供电及结算地之间的利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7年7月1日起,对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额)暂调整为:

      1.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由6%调整为5%;

      2.发电环节增值税预征额仍为每千度7元。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对供电环节预征的增值税及时进行清算,多征的税款应在今年后几个月预征税款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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