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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税函〔2019〕132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18年度服务费等支出分摊及代为购建相关资产分割税前扣除的函

09-29 皖税函〔2019〕132号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18年度服务费等支出分摊及代为购建相关资产分割税前扣除的函

皖税函〔2019〕132号

全文有效

2019.5.17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你社《关于全省农商行分摊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服务费、科技运行维护费和电子银行业务共同费用税前扣除及代农商行购建业务信息系统等相关资产分割确认的函》(皖农信联发〔2019〕37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2018年度服务费支出分摊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0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你社2018年度为履行管理职能发生的服务性支出391,800,356.70元(其中服务费226,700,812.21元,科技运维费130,468,321.73元,电子银行业务共同费用34,631,222.76元),由辖属83家农商行分摊,并在83家农商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关于代建相关资产分割问题

你社代各基层农商行购建的业务信息系统等相关资产,经研究,可凭资产分割单,由各行按照资产分割单确定的价值作为相关资产计税基础,并按照税法规定在各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特此函复。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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