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调整后公共服务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8.31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 | 服务对象 |
1 | 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 征收管理科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
2 | 举报奖励办理 |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2.《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七条:对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的,依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
稽查局 | 实名涉税检举人 |
3 |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7〕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全文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34号)第二条第四项 |
收入核算科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
4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证明申请人需填写并向具体负责开具证明的部门递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负责开具证明部门根据申请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协定有关居民的规定标准,在确定申请人符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条件的情况下,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局长签发。 | 所得税科 | 纳税人 |
5 | 多缴税款退还办理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 收入核算科 | 纳税人 |
6 | 纳税服务投诉办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49号):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应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 | 纳税服务科、纳税服务中心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
7 | A级纳税人名单网上公布 |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40号):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 纳税服务科、纳税服务中心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
8 | 税收政策及办税流程宣传 |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工作的意见》(国税函〔2011〕50号):纳税服务机构所从事的税法宣传工作主要是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税收政策及纳税程序等信息服务。 |
纳税服务科、纳税服务中心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 |
9 |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受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纳税服务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国税发〔2011〕78号):推进办税服务、电话服务、网络服务的资源整合,实现规范统一、运转高效的纳税服务平台。 | 纳税服务中心 | 纳税人及社会公众 |
10 | 涉税信息查询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办税公开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依照一定的程序和形式,向纳税人公开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 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
办公室、纳税服务科、纳税服务中心 | 纳税人 |
11 | 纳税培训辅导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学堂建设的通知》(税总函〔2014〕562号):纳税人学堂是由税务机关主办的,有组织有计划地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培训辅导的网络平台和实体场所。 | 纳税服务中心 | 纳税人及社会公众 |
12 | 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7〕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全文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34号)第二条第四项 |
所得税科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
13 | 涉税(费)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4)59号 |
办公室、纳税服务科、纳税服务中心 | 纳税人及社会公众 |
14 |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7〕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全文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34号)第二条第四项 |
收入核算科 | 纳税人 |
备注:宣传咨询、信息公开、信访办理、突发应急以及政府交办的其他公共服务事项等作为共性服务事项,不列入单位公共服务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