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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安徽省电力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6]181号
失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省局组织人员对安徽省电力公司2004年度、2005年度增值税征收缴纳情况进行了结算。从结算情况看,该企业两年的实际税负率分别为3.85%和3.87%,均低于4.4%的增值税预征率,导致企业在供电环节预缴的税款大大超过实际应纳税额。鉴于此,省局研究决定,自2006年8月份征期开始,将安徽省电力公司在供电环节的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3.5%;今后,若安徽省电力公司的实际税负发生较大变化,省局将根据结算情况确定是否对预征率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