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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税办[2006]34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文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09-29 皖国税办[2006]34号 我要评论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文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办[2006]34号

全文有效

省局机关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文公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公文公开清单(略)

  2.公文不公开审批单(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文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政务公开、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国税机关工作透明度,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皖政办[2001]93号)的相关规定及2006年全省国税工作会议相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文公开应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依法、及时、安全,谁决定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公文公开的载体为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内、外网)、《安徽国税法规汇编》。

  第四条 除下述列举的公文不公开外,其他公文原则上一律公开。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公文;

  (二)涉及内部工作秘密的公文;

  (三)其他不宜公开的公文。

  第五条 省局机关各单位主办的公文,在公文印发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主办单位填写《公文公开清单》(见附件1)送办公室和网站办。

  第六条 对外公开的公文,由办公室和网站办根据主办单位意见负责发布。通过安徽国税门户网站公开的,由网站办负责发布;通过《安徽国税法规汇编》公开的,由办公室负责发布。

  第七条 省局机关各单位认为其主办公文不能公开的,应说明理由。在公文印发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拟稿人填写《公文不公开审批单》(见附件2),经本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对应公开的公文而未公开,或不应公开的公文而公开的,如造成不良后果,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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