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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税函[2006]136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电信器材贸易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09-29 皖国税函[2006]136号 我要评论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电信器材贸易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6]136号

全文有效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徽电信器材贸易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合国税发[2006]12号)悉。安徽电信器材贸易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隶属于安徽省电信公司,主要从事通信器材、物资的销售业务。2006年,安徽省电信公司与该公司商定,将全省电信企业用于业务发展促销的电信终端设备交该公司统一采购、销售。鉴于全省电信企业点多面广、较为分散,为支持企业经营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22号)规定,经研究,现就安徽电信器材贸易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电信终端设备直销业务的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批复如下:

  一、该公司在本省各地电信企业营业场所内销售的与电信企业促销业务相配套的电信终端设备,一律由该公司直接收款、直接开票,并在合肥市汇总缴纳税款。

  二、对该公司在本省各地销售电信终端设备时所使用的普通发票,可由该公司向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集中领购。

  三、该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

  四、上述规定仅执行到2006年12月31日。从2007年度起,该企业如再从事上述业务,应就地领购、使用发票,就地申报缴纳税款。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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