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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税发[2006]67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09-29 皖国税发[2006]67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此文件中的被转发文第五条第二款已被废止。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9]177号),此文件第一条已被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6]67号

已被修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尽快掌握规定中的各项要求,做好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的税收征管工作。

  二、要认真开展对纳税人的宣传、培训和纳税辅导工作,确保企业按时、准确、足额申报纳税。

  三、要结合本地实际,在规定的框架内研究制定加强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确保消费税管理工作质量。对贯彻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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