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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税发[2006]33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皖国税发[2006]33号 我要评论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6]33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转发给你们。鉴于我省目前只有中国银行开展了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经与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研究协商,现就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以下简称省中行)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征管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

  省中行及其下属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二级分支机构,可直接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

  二、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省中行及其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对外销售的黄金,必须由省中行统一采购,以省中行名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省中行集中办理发票认证和进项税额申报抵扣事宜。

  三、预征率问题

  二级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1.2%,今后若省中行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毛利率发生较大变化,省局将视情再作调整。

  四、纳税申报问题

  二级分支机构应于每月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前,根据上月实物黄金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预征税额,按规定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省中行应于每月10日前,汇总统计二级分支机构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预征税额,计算省中行本部应补税额,按规定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五、发票管理问题

  (一)鉴于中国银行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销售对象基本为个人,省中行及其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可以只领购、使用普通发票,暂不安装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

  (二)省中行向下属二级分支机构调运黄金制品视同移库,不作销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六、其他

  其他商业银行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其一般纳税人认定、进项税额抵扣、纳税申报等事宜可按本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增值税预征率由该银行的省级分行和省国税局协商后另行下文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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