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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政办[2005]15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09-29 合政办[2005]15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合政[2014]46号),此文件已被宣布失效。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合政办[2005]15号

失效

2005年2月24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和加强契税征收与管理工作,增加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安徽省契税暂行办法》,结合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契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契税直接征收,规范和完善契税征管工作

  契税征收机关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现行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市区范围内契税属市级财政收入,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征收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从2005年1月1日起,停止委托代征契税的做法,一律由各级契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全市各级契税征收机关要按照上述《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契税直征的人员调配和业务培训工作;加强有关契税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增强纳税人依法、自觉纳税的意识;要按照方便纳税人缴税、有利于控制税源、有利于规范征管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设立契税纳税服务厅,或在房地产交易中心设置契税征收窗口,制定、完善征管工作规程,增强服务意识,公开办税程序,规范征管手续,建立、健全征收岗位责任制,严格契税征管职责的考核和检查,建立起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征收机关规范征管的制度。目前尚未实行直征的地方,要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从3月1日起,全面实行契税直接征收。

  二、加强部门配合,实行源头控管,建立健全协税护税机制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房产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协税护税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加强契税征管工作。加强源头控管,严格实行“先税后证”, 建立起有效控制税源的工作机制。凡纳税人未出具完税证或免税证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土地、房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不得发给房、地产证件。对违反“先税后证”的,一经检查发现,除责令追回应缴税款外,对有关责任人要予以通报;情况严重的,要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建立契税申报制度,严格契税减免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契税减免申报制度,简化办理手续,规范申报受理、审核、审批、备案等业务手续。要严格执行契税减免政策,不得超越管理权限,擅自更改、调整、变通税法和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缓缴税收和豁免欠税。市区范围内契税减免,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审核办理。市和三县财政部门要分别对市区和县域范围内的契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凡违反税法、超越税收管理权限的,要立即纠正;对擅自越权批准减免、缓缴和豁免的税款要及时追征入库。清理检查情况由市财政部门向市政府报告。要通过加强契税执法检查和契税稽查堵塞漏洞,强化减免申报管理和财政机关内部管理工作,既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又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

  四、加强领导,完善契税征管工作协调机制,努力保持全市契税收入稳定增长的良好势头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契税征管工作的领导,做好财政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建立契税征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契税征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积极支持财政部门依法加强契税征管。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做好本级契税直征工作的同时,加强对下级契税征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努力挖掘契税增收潜力,保持全市契税收入稳定增长的良好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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