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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税函[2008]296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人体血浆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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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人体血浆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8]296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1月11日

宣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采集的人体血浆是否属于人血液制成的生物制品的请示》(宣国税发[2008]89号)悉。现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答复如下:

  从人体抽取的血液中通过分离过程所获得的血浆,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4]4号)所规定的利用人的血液制成的生物制品。因此,对宁国绿十字单采血浆站有限公司采集的人体血浆,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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