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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肥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批复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肥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批复

全文有效

2008年6月16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合肥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函》(合政秘[2008]48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提出的关于市区范围内城镇土地等级划分及税额征收标准,即:一等土地,每平方米15元;二等土地,每平方米10元;三等土地,每平方米7元;四等土地,每平方米5元;五等土地,每平方米3元。

  二、土地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从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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