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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地税[2008]37号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芜湖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所得税分行业核定征收(预征)率和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09-29 芜地税[2008]37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芜地税函[2008]331号),此文件中规定与(芜地税函[2008]331号)不一致的废止。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芜湖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所得税分行业核定征收(预征)率和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芜地税[2008]37号

已被修订

2008年4月8日

各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市国家税务局各税源管理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调查测算,对我市各行业所得税征收(预征)率、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

  一、自2008年5月1日起,各行业所得税征收(预征)率调整如下: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分行业核定征收(预征)率行业 征收率(预征率)%

  行业   征收率  (预征率)%
  房地产开发业(市区)   6
  房地产开发业(三县)   4
  住宿和餐饮业   2.5
  娱乐业   3
  洗浴业   2.5
  其中:大众浴室   1.5
  建筑业   1.5
  交通运输业   3.3
  工商业及其他   2
  二、2008年度各行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调整如下,原标准停止执行,文件下发前已执行的一律在2008年度所得税汇缴时予以调整。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分行业应税所得率行业 应税所得率(%)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
  制造业   7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5
  交通运输业   10
  建筑业   8
  住宿业、餐饮业和洗浴业   12
  娱乐业   20
  房地产开发业(市区)   25
  房地产开发业(三县)   18
  中介服务、咨询、规划、监理、设计等   25
  其他行业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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