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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黄山市(屯溪)和黄山风景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批复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黄山市(屯溪)和黄山风景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批复

全文有效

2008年2月25日

黄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批准黄山市(屯溪)和黄山风景区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函》(黄政函[2007]149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提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及税额征收标准,即:一等土地,每平方米8元;二等土地,每平方米6元;三等土地,每平方米4元;四等土地,每平方米2元。

  二、土地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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