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8年1月30日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皖地税函[2008]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大推行新申报表的宣传力度,确保广大纳税人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新申报表报送时间、填报所需表格种类、填报要求、政策变化等,不得出现因工作脱节造成纳税人无法按时申报的情况发生。市区所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可从纳税服务大厅直接领取申报表或从市局网站(www.ah-l-tax.gov.cn/wuhu/index.htm)下载取得。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8]5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具体实施的第一个步骤,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管理工作。各地原来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一律停止使用,从2008年元月预缴纳税申报开始,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二、各地要切实做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调整工作,及时安排、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等工作,并将新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说明外挂各地的网站,供纳税人下载使用。要采取有效举措,防止因工作脱节造成纳税人无法按时申报。
三、2008年元月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与征管软件的衔接事项,请各地按照省局即将下发的《关于做好2月份企业所得税申报征收工作的通知》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8]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B类)、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报表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行。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等工作。
附件:(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二○○八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