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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告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告

全文有效

2016年4月26日

尊敬的纳税人:

  为平稳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有关业务衔接,方便纳税人办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19号)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市地税局继续办理有关税款代征和发票代开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征、代开范围

  1.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2.其他个人出租的不动产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二、办税地点

  1.销售其取得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办税地点为合肥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各办税服务厅发票代开窗口及存量房交易办税中心(暂维持现行地点不变);

  2.出租不动产的其他个人,办税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的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发票代开窗口(原街道代征点代征、代开业务暂停)。

  鉴于本次新系统推行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纳税人户数众多,营改增带来办税服务厅压力大,可能会出现涉税事项办理不畅、办税服务厅拥堵、等候时间增长等情况,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办理业务需要增设办税窗口,提供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和导税服务,确保涉税业务能够顺利办理。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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