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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税函[2000]260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股份制福利企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

09-29 皖国税函[2000]260号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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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9]17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股份制福利企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0]260号

失效

黄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私营、股份制福利企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黄国税发[2000]80号)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规定: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是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因此,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举办的私营、股份制等的福利企业,尽管其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取得了民政部门颁发的福利企业证书,也不得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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