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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3年全市地方税收专项检查的公告

芜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3年全市地方税收专项检查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13年3月27日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税收秩序,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营造公平税收环境,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皖国税发[2013]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收专项检查检查范围及时间安排:

  (一)税收专项检查检查范围

  1、证券、基金公司;

  2、房地产、建筑业;

  3、办理电子、家具、服装类等产品出口退(免)企业;

  4、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

  5、驾驶培训学校;

  6、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业、

  7、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

  8、资本交易项目;

  9、中介、培训服务机构;

  10、承接出口货物业务的货代公司、报关公司(报关行);

  11、重点税源企业。

  (二)税收专项检查检查时间安排

  本次税收专项检查检查从2013年4月1日开始,至2013年9月底结束。

  二、税收专项检查年度

  除另有要求外一般为2010年至2012年三个年度,有重大涉税问题的,应依法追溯检查。

  三、税收专项检查主要检查内容:

  (一)检查纳税人包括芜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管辖的税、费、基金等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情况和申报纳税情况。

  (二)检查纳税人有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情况,特别是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使用行为。

  (三)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四、纳税人全面自查相关要求:

  自公告之日起,相关纳税人根据芜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规定的自查工作要求,对2010年至2012年度的税、费、基金缴纳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主动补缴税、费、基金的纳税人,原则上只补缴税、费、基金、加收滞纳金;在自查自纠结束后,将进行重点检查,对仍有各类涉税违法问题的纳税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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