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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地税发[2014]15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

09-29 皖地税发[2014]15 我要评论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

皖地税发[2014]15


全文有效

2014年4月1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检查管理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从源头上解决目前仍存在的对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等问题。省局成立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汪建国任组长,洪晓建、胡春武任副组长,政策法规处、劳务和财产行为税处、所得税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管理处、基金(费)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监察室和稽查局等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稽查局,统一归口管理各类进户执法工作。各地要成立相应组织,或者依托已经成立的税收风险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风控领导小组)履行此项职责。

  二、统筹安排进户执法

  除举报案件和上级指定案件外,对其它各类涉税进户执法,由需进户部门制订年度计划,报协调小组或风控领导小组统筹安排。根据规定需要进户检查、调查核实的,按程序和要求规范开展。对涉及信息采集、税源调查等事项的,尽可能采用适当的方式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最大限度减少进户给纳税人带来的负担。要树立大局意识,切实加强各职能部门间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工作质效。

  三、建立进户审批制度

  各地要及时建立并严格执行进户审批制度。协调小组或风控领导小组要对年度各类涉税进户检查计划严格把关,进行审定。对年中需要进户的,应由需进户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具体方案),报协调小组或风控领导小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进户。需要进户开展纳税服务的,应当事先向纳税人宣传、沟通,明确服务事项,并根据纳税人意愿进户服务。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4月11日前上报省局(稽查局)。联系人:刘榕。联系电话:0551-65100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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