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安徽  >  皖国税函[2002]541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挂面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2]541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挂面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09-29 皖国税函[2002]541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挂面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2]541号

失效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合国税发[2002]196号)悉。挂面是以面粉为主要原料,经加水调和、压切、烘干等简单工艺加工而成的生食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等规定,挂面属于农业产品中“粮食复制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