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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税发[1998]1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09-29 皖国税发[1998]18号 我要评论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8]18号

全文有效

1998.02.16

各行署、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中的资本公积金包括股份制企业因接受捐赠、资本溢价、法定资产重估增值、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而取得的资本公积;

     二、《通知》中的盈余公积金包括股份制企业提取的公益金;

     三、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规定暂不征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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