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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合汇发1

全文有效

1999.10.11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市(地区)支局;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外汇指定银行省分行及合肥市分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市(地区)支局、各外汇指定银行业务人员应掌握各类凭证的式样格式,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手续时,除按原规定精神审核并留存相关原始凭证外,应同时审核留存相关的税票、完税证明(正本)及免税文件或不征税证明。

       二、税务部门应按通知规定及时出具税务凭证。 各市(地区)、县地方税务局应由涉外税收业务部门负责此项工作。

       三、凡涉及外汇管理、税收管理方面的具体操作规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合肥分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分别制定。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市(地区)支局、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单位。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或税务主管部门反映。 国家外汇管理局合肥分局联系电话; 0551一3639103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联系电话: 0551一2831641,283164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联系电话: O551一5100746,51O0747。

       附件: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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