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0]117号
全文有效
2000.07.27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我省中央企业、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组成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下同)进行股权投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74号文件的规定,被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所在地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二、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第一条(二)款、第二条(三)款、第三条(一)、(二)款、第四条(一)款、第五条(一)款规定的资产转让损失,按照该文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0号文件规定,报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后,准予税前扣除;国税机关的批准权限仍按省国税局皖国税发(1998)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置换)交易,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第四条(二)款、第五条(二)款的,且资产转让(置换)双方不在同一市、地的,由接收(置换)企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核确认;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省国税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四、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