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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地税[2003]251号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09-29 芜地税[2003]251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芜湖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年9月9日发布)部分废止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地税[2003]251号

已被修订

2003.12.10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为进一步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所得税核定征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我局制定了《芜湖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县局、市区各分局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并对外做好宣传工作,结合所得税汇缴及个体税收核定工作,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做好纳税人所得税方式鉴定工作;各级地税稽查部门在稽查过程中如发现查帐征收户有符合《办法》规定情形应核定征收的,应将稽查事实及相关材料报市、县局,由市局、县局责令主管地税管理分局按规定程序予以纠正、变更其征收方式。对核定征收企业具备条件后次年申请查帐征收方式的,必须先清缴核定征收年度的欠税方可变更,并将该户核定征收台帐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防止因征收方式的改变造成税款流失。各县局、市区各分局要严格按照核定征收有关政策进行审定,对违规鉴定,一经发现,由市局责令其纠正同时列入岗位责任制进行考核。

二00三年十二月十日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地税机关征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及缴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第二条上述纳税人原则上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帐建制,实行查帐征收。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采取核定征收(月纳地方税额在1000元以上的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等一律按规定建帐建制,实行查帐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1. 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2. 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3. 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三)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和有关纳税资料的;

(四)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三条核定征收方式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核定征收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年收入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税;

(二)年收入总额不达200万元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率征收所得税;

(三)对临时经营开据发票一律按征收率征收或预征所得税;

(四)税务部门确定的其他合理方式。第四条 应税所得率及征收率由市局每年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同行业利润水平及企业效益状况确定。从事多种经营的企业一律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行业应税所得率或征收率(2004年各行业应税所得率和征收率见附件一、二)。

第五条核定征收纳税人的计税收入额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的,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备核算的,以其账面收入额及经纳税调整后的收入额为计税收入额;

(二)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以其账面成本倒推其收入额为计税收入额。即: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支出总额÷(1-应税所得率); (三)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收入额为计税收入额; 若核定征收纳税人账面实现利润大于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从账计征所得税。

第六条对采取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及按征收率核定征收的企业纳税人,实行按月(次)申报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或用于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对采取征收率核定征收的其他纳税人,按规定中申报纳税款,年终不再汇算清缴。

第七条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八条所得税征收方式每年鉴定一次,由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管理分局于所得税汇算清缴同步进行,鉴定工作由县局分局、市区分局的管理股(所)进行初审,县局、市区管理分局统一审批,逐户发放《核定通知书》、《核定征收鉴定表》、《预缴通知书》。各单位所得税鉴定工作应于每年3月底前结束,4月10日前将查帐征收、核定征收企业清册上报市局,并分户建立核定征收台帐一式两份,户管资料和分局资料各一份。对属于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的新设企业应尽早鉴定。最迟应在1个月内鉴定完毕,未鉴定前暂按查帐征收管理。

第九条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各管理分局在日常管理中对查帐征收户如发现其有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按规定程序随时将其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并报市局备案。

第十条纳税人违反本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芜湖市个人所得税定额(率)征税办法》(地税政二字[1996]第154号)、《芜湖市地税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芜地税[2001]199号)、《芜湖市地税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芜地税[2002]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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