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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税函[2009]196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及相关管理事项的通知

09-29 皖国税函[2009]196号 我要评论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及相关管理事项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9]196号                                        

全文有效

2009.8.12

合肥、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阳、淮南、滁州、六安、宣城、池州、安庆、黄山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第七条规定,现将由省局核价的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及相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省局对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以下的白酒,统一按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60%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以上70%以下的白酒,按照生产企业申报的价格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二、纳税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白酒消费税应纳税额

当月该品牌、规格白酒消费税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已核定的该品牌、规格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三、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纳税人计算确定白酒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辅导工作。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计算确定的白酒消费税应纳税额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定期开展白酒消费税纳税评估,省局将不定期组织抽查。

附件:省局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白酒生产企业及品牌、规格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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