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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地税函[2012]191号滁州市地税局关于明确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

09-29 滁地税函[2012]191号 我要评论

滁州市地税局关于明确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    

滁地税函[2012]191号                                            

全文有效

2012.10.24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关于印发〈滁州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滁地税〔2009〕24号)、《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滁地税函[2011]142号)文件精神,参照周边地区对货物销售及加工、修理修配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征收标准,现就我市所得税附征率征收标准明确如下:

1、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

2、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3、个体及临时经营开具货物销售及加工、修理修配发票,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个体及临时经营开具除货物销售及加工、修理修配项目以外的发票,统一按开票金额的2%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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