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安徽  >  皖地税政四[1996]35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皖地税政四[1996]35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09-29 皖地税政四[1996]352号 我要评论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皖地税政四[1996]352号                                                

全文有效

1996.9.28

各行署、市、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4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行署、市、县(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4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代扣代缴工作。各地要把广告行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建立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相结合,所有有支付广告收入行为的单位,必须建立支付个个收入明细表制度。

二、加强同当地广播电视、工商行政管理和新闻出版等部门配合,掌握情况,摸清税源。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