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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地税政三字[1996]26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调整歙县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的批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调整歙县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的批复

皖地税政三字[1996]264号                                    

全文有效

1996.7.18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歙县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的报告》(黄地税一字[1996]103号)收悉。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实施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同意歙县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每平方米分别调整为;一等土地1.00元;二等土0.80元;三等土地0.60元。调整的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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