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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地税函[2009]331号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实行综合征收率征收的函

09-29 皖地税函[2009]331号 我要评论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实行综合征收率征收的函

皖地税函[2009]331号              

全文有效

2009.11.29

合肥市人民政府:

     你市政府《关于实行个人出租房屋综合征收税率的请示》(合政[2009]37号),省政府已同意,并转我局办理,按照省政府意见,现将有关情况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实行综合征收率征收。

  二、综合征收率。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5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4%;月租金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8%。个人出租非住房:月租金5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10%;月租金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15%。

  三、征收税款实行分税种按比例拆分汇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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