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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税函[2008]191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奥地利李斯特内燃机及测试设备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09-29 皖国税函[2008]191号 我要评论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奥地利李斯特内燃机及测试设备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8]191号

全文有效

2008-07-21

芜湖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免征奥地利李斯特内燃机及测试设备公司预提所得税的请示》(芜国税发[2008]46号)收悉。

  2007年8月,奥地利李斯特内燃机及测试设备公司与奇瑞汽车有限公司签订了《奇瑞与AVL李斯特公司开发服务合同》(合同号为:07ATAHY37QRHT2007/AERI0607/F0161a),向奇瑞汽车有限公司提供发动机开发服务技术。该技术的引进有助于我国发动机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地利李斯特内燃机及测试设备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66号),同意对奥地利李斯特内燃机及测试设备公司转让上述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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