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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税函[1998]192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宿县地区公路局材料供应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09-29 皖国税函[1998]192号 我要评论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宿县地区公路局材料供应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1998]192号

全文有效

宿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宿县地区公路局材料供应站征税问题的请示》(宿地国税发[1998]140号)悉。

  宿县地区公路局材料供应站购进修路用沥青等材料,主要供应给公路局系统的道班、工程队用于修筑或养护公路,实行有偿供货,单独核算。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宿县地区公路局材料供应站销售的材料物资,不分系统内外,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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