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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全文有效

2021.12.31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第51号令修改),现将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予以公布。

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包括:

(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标准为拟处罚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区(地区)局标准为拟处罚金额2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案件;

(三)应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市局稽查局及审理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

(一)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

(二)公安机关尚未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但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且涉嫌犯罪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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