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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20.1.2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便利性,现将我市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试点企业范围

  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包括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对实际承运驾驶员和车辆的运输轨迹实时展示,并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运输轨迹数据。

  (三)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有效对接,按照要求完成数据上传。

  (四)对会员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实际承运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将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

  二、代开专用发票条件

  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同意,可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二)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三)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见附件)。

  (三)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以试点企业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2019年第45号修改)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涉税事项办理

  (一)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后,不再就同一笔业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具体内容包括:代开会员户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金额、税额;已代会员申报缴纳税额、已开具完税凭证户数和代开会员名单清册。

  (三)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小规模纳税人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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