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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价[收]字[1997]第175号/京财综[1997]773号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附加费换发凭证工本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附加费换发凭证工本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1997]第175号/京财综[1997]773号

全文有效

  市交通局:

  你局“关于制定车辆购置附加费换发凭证工本费的函”(京交财字〔1997〕22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所属北京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稽管理处在办理换发缴费凭证时,按每证2元向领证单位或个人收取换发凭证工本费。

  收费单位需持本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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