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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个[1996]517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重点纳税单位”实行档案化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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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重点纳税单位”实行档案化管理的通知

京地税个[1996]517号

全文有效

1996年11月27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和重点纳税单位税源的有效监控,实现规范化管理,进而达到掌握重点税源、严肃税法、减少税款流失。在市局“京地税个[1995]311号文件”的基础上,对重点纳税人和重点纳税单位进一步实行档案化管理规定如下:

  一、重点纳税人档案:

  (一)重点纳税人的选定:

  1.年个人收入总额(含工薪收入及其他收入)在3万~10万元以上者。具体标准由各区、县局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社会名望、社会声誉较大且年个人总收入较高者。

  3.重点纳税人,指按照市局"京地税个[1995]311号文件"要求,按月自行申报的高收入的中国公民、外籍人员、三资企业中方雇员、个体户。

  4.年收入总额以纳税人上一年实际取得的收入为依据。

  5.重点纳税人的设置:

  城近郊区(含涉外分局)设置100人左右。

  远郊区、县(含亦庄和西客站分局)设置20人左右。

  (二)档案设立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1.基本内容:(原纳税人征管底册资料)

  (1)基本情况:姓名、工作单位、电话、职业、居住地址、身份证号码(或国籍及护照号码)。

  (2)申报情况:征税项目的所得额。

  (3)纳税情况:收入额、税额、入库日期、完税证号码。

  2.建档要求:

  (1)档案资料记录要求规范、完整、准确、及时。

  (2)做好对纳税人的纳税服务和宣传培训工作,及时帮助纳税人了解掌握税收政策、规定、纳税手续,使纳税人能正确申报纳税。

  (3)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申报纳税情况要及时录入微机,并于每季度未25日前将资料软盘报送市局。

  (4)重点纳税人发生违章及偷漏税案件应随软盘报送文字材料。

  二、重点纳税单位档案

  (一)重点纳税单位的选定:

  1.按照市局"京地税个[1995]311号文件"要求试行填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的单位;

  2.年纳税额较高的单位;

  3.人均收入较高的单位;

  4.支付劳务收入或支付工资以外收入较多的单位。

  (二)重点纳税单位档案设置:

  各区、县局设置3~5户,其中需选1户金融企业,1户涉外企业。

  (三)设立档案基本内容及要求:

  1.基本内容:(代扣代缴单位征管底册资料)

  (1)基本情况:代扣代缴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单位性质、财务负责人、税务登记(注册)号码、职工人数。

  (2)代扣代缴情况:纳税人数、总收入额、代扣税额、入库日期。

  (3)申报项目:按征税项目分别填列代扣税额。

  2.建档要求:

  (1)要求重点纳税单位需按月报送全部职工收入情况,包括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等的全部收入。

  (2)做好纳税服务和宣传辅导,及时总结代扣代缴工作的先进经验和支付收入明细表试点的情况和问题,并及时向市局反馈。

  (3)纳税单位报送的资料应完整、及时、准确。

  (4)重点纳税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报送的有关资料要按月及时录入微机,并于每季度未25日前将软盘报送市局。

  (5)重点纳税单位的纳税检查及违章处理情况,应随软盘报送文字情况。

  (6)将重点纳税单位职工纳税税率在20%以上的人数、税额按季列表,随软盘一并报送市局。

  三、各区、县局选定的重点纳税人和重点纳税单位需要调整的,各区、县局、分局结合实际情况,每年可以调整一次。

  四、执行时间:

  1. 按以上要求,请于1997年1月30日前将选定的重点纳税人和重点纳税单位的名单报市局备案。

  2. 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重点纳税单位档案表(征管底册)各一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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