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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文日期:2007年8月6日 生效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1997]062号
失效
1996年3月19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市局制定的《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附件: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
为及时了解掌握新税制下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点税源企业税负增减变化等情况,使重点税源监控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重点税源企业的选户
1.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应根据本辖区具体情况,选择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确定本区县的市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点税源监控户(以下简称:重点税源企业);
2.列入市级重点税源企业不得少于50户,其应纳增值税额应占本辖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50%左右;
3.凡列入市级重点税源监控的企业必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将企业名单上报市局备案;
4.市级重点税源企业的选户和调整,应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审工作相结合;
5.市级重点税源企业名单的调整,必须报市局备案。
二、管理部门及人员配备
1.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监控资料的收集、分析等工作,监控工作的主管人员要保持连续性;
2.主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分析问题能力和公文写作能力,同时必须会应用税收资料普查软件(SDMS报表统计软件)。
三、管理手段
全市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必须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实现电算化管理,在尚未开发一套重点税源监控管理专用软件之前,各区、县国税局必须使用市局下发的税收资料普查专用软件(SDMS报表统计软件)。
四、建立监控资料台帐
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应进一步加强对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的基础管理工作,按不同内容建立如下基础台帐:
1.一般性基础资料台帐:
主要内容:企业名称、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财务负责人姓名、企业所有制形式、经济性质、税务登记号等。
2.基础数据指标台帐:
指标内容应以市局下发的京国税[1996]021号通知中的《增值税重点税源企业监控表》(以下简称“监控表”)数据指标为准。
3.企业财务报表资料的收集:
包括企业日常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
五、监控指标数据填报的培训
各区、县国税局负责监控工作的主管人员应将各项监控指标的取数来源《监控表》的填写要求对企业,特别是对那些经调整新选定的重点企业进行不定期的培训,使企业能做到独立、正确地填报。
六、基础数据的收集和上报
《监控表》中的基础数据由企业财务人员填写后随纳税申报表按季度报送,由税务所收集整理后报税政一科。待收集齐全后,主管人员应将企业填报的基础数据,利用普查软件进行录入、审核、修改。经审查无误后,于每季度终了次月20日前,将基础数据以软盘形式上报市局税政一处。
七、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分析报告
各区、县国税局应利用普查专用报表软件对取得的基础数据按不同口径进行数据测算分析,并完成分析报告,具体要求如下:
(一)重点税源监控分析的指标:
(见附表)
(二)分析报告的内容:
1.整体情况分析:
(1)重点税源企业占所辖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比例(与同期数相比较);
(2)应纳税额占所辖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比例及年度计划的比例(与同期数相比较);
(3)应纳税负的增减;
(4)已纳税额、欠交税额的增减比例。
2.具体税收指标分析:(按行业分析)
(1)销售收入的增减幅度与销项税额的增减幅度是否基本一致;
(2)当期进货金额的增减幅度与当期进项税额的增减幅度是否基本一致;
(3)进、销项税额比重的增减幅度;
(4)应纳税额的增减幅度;
(5)上述四种指标的增减变化对应纳税负增减变动的影响。
3.其他经济指标分析:
(1)企业应收帐款的增减变动情况;
(2)企业应付帐款的增减变动情况;
(3)利润指标增减变动情况;
(4)其他数据指标的增减变动情况。
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主管人员应根据上述分析指标的增减变化情况进行案头分析,对分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调查了解,并要完成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应于季末次月20日前随基础数据软盘一同上报市局。
(三)日常调研及预测分析:
各局负责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人员应切实加强日常调研工作,对本地区的大、中型工商业企业,应随时了解掌握其整体生产、经营、纳税等情况,针对企业存在的税收问题深入分析其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以调研报告形式及时向上级机关反馈。
各局应及时掌握重点税源企业每季度的税收收入完成情况,综合分析各种影响税收收入增减变动的因素,在日常调研的基础上,从当前对税收收入增减趋势的事后分析逐步向预测性分析方向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