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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检[2004]240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市交通运输业发票代开单位进行全面调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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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市交通运输业发票代开单位进行全面调查的通知

京地税检[2004]240号

全文有效

2004年5月12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加强全市交通运输业发票代开单位管理,规范其代开发票和申报纳税行为,进一步巩固我局发票改革成果,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发票代开单位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调查范围

  各局辖区内的所有交通运输业发票代开单位。

  二、调查内容

  (一)被调查单位使用税控装置的情况,包括购买税控装置的类型、品牌、审批手续、开始使用时间,以及税控装置的具体分布情况、IC卡报数情况、操作人员情况等。

  (二)被调查单位领购发票的情况,包括购买发票的种类、类型、频率及数量。

  (三)被调查单位使用发票的情况,包括开具发票、退废票和结存发票的数量、开出金额和开票操作程序。

  (四)被调查单位代征代缴税款的情况,包括扣税比例,代征税款方式,应代扣税款、已代扣税款、已缴纳税款的具体数额,以及执行代征协议的情况。

  (五)被调查单位收取代开发票手续费或服务费的情况,包括收取的方式、比例、金额以及如何进行核算、是否照章纳税等。

  三、调查期间

  本次调查的期间为2002年和2003年两个纳税年度。

  四、调查要求

  (一)对于此次调查,各局要予以高度重视,尽快抽调精干人员,成立由主管领导直接负责的工作组,专门从事此项工作,并于5月20日前将工作组名单上报市局备案。

  (二)按照市局领导要求,各局的征管、票证部门要积极配合检查部门工作,提供发票销售、税款征收、IC卡报数等数据以及税控装置安装审批、代征税款协议、发票管理规定等资料。

  (三)本次调查由市局统一进行督查督办,各局应在接到本通知的一个月内,按照《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发票代开单位调查名单》的范围完成本辖区内的调查,并及时上报调查总结及《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发票代开单位调查表》。在调查过程中,各局应于每周的周五将本周的调查进展情况向市局汇报,并将汇报材料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上报市局。

  (四)本次调查原则上采取约谈的形式进行,对经约谈发现存在重大涉税疑点的单位,应进行立案检查。对于调查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市局检查处进行汇总并提出处理意见,在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后,统一进行处理。

  (五)为确保调查效果,在调查过程中,各局可根据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停止被调查单位代开发票的业务。

  (六)各局在调查过程中如遇到涉及税控装置的数据读取、密码器解密等技术问题,可申请市局协调专业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七)各局应结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虚开货物运输发票和制售假发票等涉税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京地税检[2004]148号)的精神和要求,合理进行工作安排和组织协调,确保高质量完成本次调查任务。

  附件:(略)

  1.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发票代开单位调查名单

  2.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发票代开单位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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