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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营[2007]403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尚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部分施工收入界定问题的批复

09-29 京地税营[2007]403号 我要评论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尚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部分施工收入界定问题的批复

京地税营[2007]403号

全文有效  

2007-11-12

平谷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北京尚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部分施工收入界定的请示》(平地税税政一〔2007〕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对从事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建设项目建筑安装业务的单位取得的工程施工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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