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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第31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税乎网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自2018年10月16日起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第31号

全文失效

2016年8月30日

  2016年9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开始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就开展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根据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企业申报信息和外部传递信息,对出口退(免)税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进行评定。税务机关无法采集的或需企业确认的信息,由出口企业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符合评定条件的出口企业,可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申报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查询评定结果。

  三、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出口企业,可向税务机关提交《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复评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复评表》)。税务机关自收到《复评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评定时企业的情形进行核实,完成复评工作,并通过服务平台告知出口企业复评结果。

  四、评定时,出口企业上一年度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中,不予办理和不予退税的申报次数占全年申报次数总和的比例超过20%,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

  五、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相关电子信息齐全并经预审通过后,即可进行正式申报,申报时不需要提供原始凭证,对应的原始凭证企业按规定留存备查。

  六、本公告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七、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政策解读

  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发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评定相关信息来源。

  二是明确出口退(免)税分类评定结果可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申报服务平台查询。

  三是出口企业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税务机关提交《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复评表》进行复评。

  四是出口企业不予办理和不予退税的申报次数达到一定比例的管理类别应被评为三类。

  五是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相关电子信息齐全并经预审通过后,即可进行正式申报,申报时不需要提供原始凭证。

  三、《公告》施行时间

  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复评表

企业名称
企业海关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联系人   电话号码
本企业_________年度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类别被评定为______类,与本企业情况不符,请予重新评定。
企业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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