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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6年第27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周生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周生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6年第27号

全文有效

2016年7月21日

  经研究,现就周生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及《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我市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1]2092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对周生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方式。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2]1357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周生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消费税的方式。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统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连锁经营企业总店、分店情况见附件。

  特此公告。

  政策解读

  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周生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背景和目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我市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1]209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及《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2]1357号)的有关规定,我市范围内跨区经营企业提出的汇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申请,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北京市财政局共同确认后,该企业可以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明确了周生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管方式,同时公布其总店、分店名单。

  附件:统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连锁经营企业总店、分店情况表

序号 总店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各分店基本情况 总店的主管税务机关
  分店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经营地所在区县
1 周生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110105677401519 周生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 110101690001114 东城区 朝阳国税局

  统一缴纳税款企业情况表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经意地所在区县 主管税务机关 最近12个月应征增值税销售收入(万元) 最近12个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万元) 最近12个月应征消费税销售收入(万元) 最近12个月消费税应纳税额(万元) 应征消费税产品 备注
总店 周生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110105677401519 朝阳区 朝阳国税局 114986.57 4627.58 5254.80 262.74 金银和铂金首饰  
分店 1 周生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 110101690001114 东城区 东城国税局 1607.70 68.79 1030.73 51.54 金银和铂金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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