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税二字[1990]244号
全文有效
1990年4月2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1989年第2号通告发布的《北京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按照[89]京税一字第623号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收费征免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中“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费凡属于管理性的收费不征营业税”的规定,此项加价水费免征营业税。考虑到此项加价水费收取后全部上交市财政,“作为城镇节约用水管理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因此,也免征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