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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检[2007]437号),此文件已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检[1999]28号
失效
1999年1月11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地方税务涉税违法案件举报工作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规范税务违法举报案件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举报奖励经费由市局统一拨付,各单位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后,在10日内将查处案件的有关材料及审批奖励手续上报市局备案。奖励费用先由各单位在办案经费中垫付,市局将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按实际支出的奖励数额返还。奖励金额超过1万元的,报市局审批。
三、在确定奖励对象时,应本着鼓励公民举报、严格划分界限、实事求是的原则,而对指使或参与采用各种手段逃避国家税款,又因各种原因事后进行举报的人,不能给予奖励。
主题词: 税务检查,举报,奖励,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