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市旅游局所属旅行社从定点商店收取的劳务性收入在财务税收上如何处理的通知
[88]市税二字572号、京财综[1988]2096号
全文有效
1988-08-18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财政二分局:
为了加强首都旅游市场的管理,促进首都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市领导批示,现就市旅游局所属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接待的入境旅游团到定点商店购物,并从定点商店收取的劳务性收入,在财务、税收上如何处理的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2.收取的劳务性收入必须符合:
(1)销货商店必须是经市旅游局正式批准的定点商店;
(2)旅行社从定点商店收取的劳务性收入,须经旅行社和商店双方签订协议并报市旅游局批准,报双方主管税务局备案。
3.旅行社收到的劳务性收入,一律并入营业收入进行统一核算,并按规定交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