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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个[1996]581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09-29 京地税个[1996]581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06年10月20日发布;2006年10月20日实施)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个[1996]581号

失效

1996.11.0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为了便于掌握,进一步明确计算方法:对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薪金收入,并以原月工资、薪金收入为标准,平均划分计算征税。如低于6个月按实际月份平均计算征税,如高于6个月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征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一次取得退职费÷6个月(或低于6个月的实际月数)-扣除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或低于6个月的实际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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